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特字第960号申请人贾志强。申请人贾志强要求宣告贾春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志强于2014年6月9日来院称,其父贾春义于2009年6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其父贾春义已死亡。经查:贾春义,男,1950年6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化皮镇化皮村人,于2009年6月13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及有关部门多方查询,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6月20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贾春义的公告。法定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贾春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贾春义自出走之日至今6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及有关部门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贾志强作为贾春义之子,现申请宣告贾春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贾春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骆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