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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022号

陆某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陆某,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陆某,女,2005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后岗村。法定代理人陆某某,系原告父亲,1979年11月7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华某,上海市金山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西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负责人汪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下称第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下同)1,382.4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2,320元、代理费500元,合计4,902.40元;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2014年7月29日7时50分,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皖BF轿车在本区亭林镇全心路全心4组路段,与原告乘坐的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第一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向第二被告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第一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无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先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实为:医疗费,凭据确认1,382.40元;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本院酌情支持100元;营养费、护理费,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营养、护理的证据,第二被告酌情均认可140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合计1,762.40元,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故由第二被告赔偿。代理费,系原告因诉讼的实际支持,本院根据案情酌情支持3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由第一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762.4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第一被告所负之款于签收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宝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