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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632号

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与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632号原告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诉被告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38,000元。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奕祥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6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虹飞模型制品厂,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月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