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24号
原告:李刚,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维杰,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0868-4。
法定代表人:卞维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顾涛,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贾毅,女,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李刚为与被告卞维杰、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昕公司)、顾涛、贾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史军、陈中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顾涛、贾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刚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借到原告人民币4169000元,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刚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陆万玖千元整(小写:4169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21日。借款单位:艺昕公司,借款人:卞维杰”。被告顾涛、贾毅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被告卞维杰在借条上书“如到期不还款,由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卞维杰”。借款到期后,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拒不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应当依法偿还所借款项,并承担利息损失。被告顾涛、贾毅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4169000元,并支付以416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顾涛、贾毅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顾涛、贾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李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证明目的: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三、借条。证明目的:1、借款事实;2、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证据四、转款凭证。证明:原告转款事实。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李刚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顾涛、贾毅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向原告李刚借款4169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顾涛、贾毅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李刚将借款4169000元分四笔汇款至被告卞维杰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未还款,被告顾涛、贾毅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刚已按约足额发放了借款,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虽然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但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现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顾涛、贾毅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应对被告卞维杰、艺昕公司拖欠原告李刚的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李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卞维杰、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416.9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顾涛、贾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152元,由被告卞维杰、淮南市艺昕鞋业有限公司、顾涛、贾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德兵
代理
审判员 卢文乐
代理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