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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00396-6号

蒋小兵与刘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小兵,黄发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396-6号

申请执行人:蒋小兵,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黄发全,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1)南执字第0039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发全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发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