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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92号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旭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