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旭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海 来自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旭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