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73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火情,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彭华,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彭华7317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道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