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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民初字第0343号

周惠军、沈亚方与朱子平、丁海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惠军,沈亚方,朱子平,丁海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343号

原告:周惠军,汉族。

原告:沈亚方,汉族。

被告:朱子平,汉族。

被告:丁海芹,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惠军、沈亚方诉被告朱子平、丁海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惠军、沈亚方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惠军、沈亚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周惠军、沈亚方负担。

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人民 陪 审员 张德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