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343号
原告:周惠军,汉族。
原告:沈亚方,汉族。
被告:朱子平,汉族。
被告:丁海芹,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惠军、沈亚方诉被告朱子平、丁海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惠军、沈亚方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惠军、沈亚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周惠军、沈亚方负担。
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人民 陪 审员 张德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