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386号-1原告燕卫,男,汉族。被告屈志军,男,汉族。被告张仕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卫与被告屈志军、张仕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屈志军、张仕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燕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燕卫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