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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386号-1

燕卫与屈志军、张仕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燕卫,屈志军,张仕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386号-1原告燕卫,男,汉族。被告屈志军,男,汉族。被告张仕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卫与被告屈志军、张仕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屈志军、张仕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燕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燕卫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