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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29号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刘素明、蔡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刘素明,蔡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代表人严士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杨,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刘素明,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蔡海龙,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刘素明、蔡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二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文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