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代表人严士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杨,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刘素明,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蔡海龙,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刘素明、蔡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二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文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