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绍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向绍兴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绍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81.5元。
审判员 张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敏 微信公众号“”
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绍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绍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向绍兴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绍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81.5元。
审判员 张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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