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96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关村柏树林城南综合市场,组织机构代码20358734-X。
法定代表人:刁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增露,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军,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