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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147号

邹长均,朱永莲与贺光模,邓勋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长均,朱永莲,贺光模,邓勋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147号原告邹长均,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8日,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朱永莲,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7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贺光模,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邓勋芬,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长均、朱永莲诉被告贺光模、邓勋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光模、邓勋芬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长均、朱永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长均、朱永莲承担。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