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5856号

周开华与重庆红旗钢圈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856号原告周开华,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重庆红旗钢圈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兰晓勇,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红旗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378-6。法定代表人罗建伟,重庆红旗钢圈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华与被告重庆红旗钢圈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华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