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银玲,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银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银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付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