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896号
原告:刘亚峰,男。
原告:甄霖,女。
被告: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学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峰、甄霖诉被告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峰、甄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刘亚峰、甄霖负担。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