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朱某甲。委托代理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乙。被申请人曹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甲与被申请人朱某乙、曹某宣告婚姻无效一案,因申请人朱某甲于2015年6月24日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某甲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新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金萍
朱某甲与朱某乙、曹某宣告婚姻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朱某甲。委托代理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乙。被申请人曹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甲与被申请人朱某乙、曹某宣告婚姻无效一案,因申请人朱某甲于2015年6月24日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某甲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新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