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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6号

朱某甲与朱某乙、曹某宣告婚姻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朱某甲。委托代理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乙。被申请人曹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甲与被申请人朱某乙、曹某宣告婚姻无效一案,因申请人朱某甲于2015年6月24日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某甲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新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