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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87号

苏建昆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苏建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87号罪犯苏建昆,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建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建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建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建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建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二年九月至

二〇一五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个人财产2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苏建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建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李秋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