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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990号

朱红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红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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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990号罪犯朱红云,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垫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红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朱红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四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朱红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红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其为2011年5月1日以后判刑,减刑幅度不能超过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红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殊

审判员 王宗富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