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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699号

朱发洪与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发洪,钱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朱发洪,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沈树有,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江,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发洪与被告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发洪于2015年6月24日以需另行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发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发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丽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