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89号原告侯春伟。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晴。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伟与被告杨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侯春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春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