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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189号

侯春伟与杨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春伟,杨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89号原告侯春伟。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晴。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伟与被告杨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侯春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春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