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石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
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职务:理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
委托代理人:姜小华,系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李平,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凌桂兰,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被告李平之妻。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新石民初字第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李平、凌桂兰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解除对被告李平、凌桂兰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平、凌桂兰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