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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09号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6月24日15时整准时开庭,并于2015年6月5日向原告刘某、被告杨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刘某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朱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