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行初字第0131号

张志有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131号原告张志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中心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本茂,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有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有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有撤回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有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 判 长  秦秀敏

代理

审判员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郭福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腾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