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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398号

(2015)江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学生,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原告之父),汉族,住所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周某,女,汉族,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徐恒平,系三岔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周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庄武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