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学生,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原告之父),汉族,住所白山市江源区。被告周某,女,汉族,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徐恒平,系三岔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周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庄武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