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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703号

郭学礼、陈建泉等与纪会国、钟立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纪会国,钟立军,李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郭学礼,男,汉族。原告陈建泉,男,汉族。原告杨玉民,男,汉族。被告纪会国,男,汉族。被告钟立军,男,汉族。被告李建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与被告纪会国、钟立军、李建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