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郭学礼,男,汉族。原告陈建泉,男,汉族。原告杨玉民,男,汉族。被告纪会国,男,汉族。被告钟立军,男,汉族。被告李建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与被告纪会国、钟立军、李建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郭学礼、陈建泉、杨玉民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