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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14号

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与马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马成龙,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晓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俊德,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龙,男,回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无职业。第三人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龙、第三人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成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兰 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金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