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晓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俊德,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龙,男,回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无职业。第三人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龙、第三人西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成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兰 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金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