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2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阜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阜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
一、被告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阜庆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63,150元,此款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717.08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阜庆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