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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22号

汪金仙与张明、程国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金仙,张明,程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汪金仙,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国英,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明、程国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程国英银行存款1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