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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578号

郝世军与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陈明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世军,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陈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郝世军。委托代理人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黄敦河村。法定代表人陈明杰,经理。被告陈明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单光军,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世军诉被告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陈明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郝世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东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