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郝世军。委托代理人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黄敦河村。法定代表人陈明杰,经理。被告陈明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单光军,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世军诉被告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陈明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郝世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东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