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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6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与王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王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刘立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龙兵,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兴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昊,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被告王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 翔

人民陪审员  秦啟琴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