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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68号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无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无业。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虹

审 判 员  刘松柏

代理

审判员  于海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付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