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7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
被告:李某,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