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71号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7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

被告:李某,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