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