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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077号

常熟市白茆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金狮钢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熟市白茆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常熟金狮钢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白茆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集镇。法定代表人周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军。被执行人常熟金狮钢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肖清。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白茆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金狮钢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

一、被执行人常熟金狮钢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白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795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129.66元,合计340079.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01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471元,由被执行人常熟金狮钢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7374.0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二处厂房,分别位于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顺祥路88号1幢、2幢,但二处房产都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查找无着,对于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均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