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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818号

夏华宁与陈朝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华宁,陈朝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夏华宁,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朝香,男,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华宁与被执行人陈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冬冬

审 判 员  张利群

代理

审判员  缪霄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