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584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祥成、王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川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4)青川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1行、第2页顺数第3行、第3页倒数第4行、第4页倒数第11、12行“被告王成祥”补正为“被告王祥成”,第二页顺数第7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向原告偿还借款”补正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