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33号

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戴春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戴春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群。

委托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戴春友,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岭市,系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神科美发工具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春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73006××××.5)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谭海华

审判员  刘 宏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文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