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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79号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