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苏文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杰、柯文斌(实习),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诗杰,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诗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