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31元减半收取19115.5元,由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先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