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37号
申请人:平兆峰,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人:王锋,男,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申请人平兆峰、王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平兆峰、王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23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平兆峰一次性赔偿王锋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0925元,已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
二、平兆峰、王锋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本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邸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