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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318号

古永堂与古生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古永堂,古生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古永堂,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丘县。被告古生堂,男,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永堂诉被告古生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永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鸿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赵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