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古永堂,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丘县。被告古生堂,男,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永堂诉被告古生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永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鸿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赵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