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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610号

徐定江与金贵生、金远忠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定江,金贵生,金远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610号

原告:徐定江,现年34岁。

被告:金贵生,现年48岁。

被告:金远忠,男,现年45岁。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徐定江与被告金贵生、金远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徐定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定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徐定江负担。

审判员 袁 苏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

书记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