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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814-3号

杨坤、杨学利与李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坤,杨学利,李文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14-3号原告杨坤。原告杨学利。被告李文亮。案外人陈以富。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李文亮驾驶的鲁XXXXX**号变型拖拉机一辆,案外人陈以富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案外人陈以富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陈以富所有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