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25号14#-15#1-20铺面。法定代表人韦琳,公司董事长。被告钟盈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盈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钟盈初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