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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99号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存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存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99号

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社理事长。

被告:石存连。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石存连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8000元。现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解除对石存连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石存连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8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孔永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