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99号
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社理事长。
被告:石存连。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石存连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8000元。现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解除对石存连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石存连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8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孔永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