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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851号

戚栢源与梁伟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戚栢源,梁伟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851号申请人戚栢源被执行人梁伟朝关于申请执行人戚栢源与被执行梁伟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马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还借款79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887元和执行费1098元,因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4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管及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照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伟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