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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38号

张成亮与郭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成亮,郭喜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成亮,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郭喜英,女,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亮诉被告郭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亮负担。

审 判 长  周景全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广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