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成亮,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郭喜英,女,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亮诉被告郭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亮负担。
审 判 长 周景全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广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