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212号罪犯孙青云,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长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2002)西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青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孙青云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8日以(2002)陕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1月28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孙青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孙青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青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强
审判员 别周玲
审判员 刘汉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